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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6    浏览次数:16769

济宁市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明单位管理,推进各级文明单位深入规范、常态长效地开展创建活动,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文明单位动态管理是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途径,是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是督促落实文明单位创建重在建设、重在长效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文明单位动态管理是指对各级文明单位的各项创建工作、创建实效所进行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对文明单位的推荐、复查、评选和惩戒。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  基本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是:

(一)党建先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组织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大力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建立完善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机制,形成全员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风尚。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党内政治生活制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把从严治党要求贯穿到单位党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各个环节,覆盖到全体党员。组织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大兴实干之风、力行实干之举、务求实干之效,把加强单位党的建设与完成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推动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共同发展。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开展廉德文化“十进”工程,培育克己奉公、廉洁从政的良好风气,坚决杜绝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二)价值引领,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作表率。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全过程。突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个人理想、事业发展与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紧密联系起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积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实施文明社会风尚行动,引导干部职工自觉维护公共环境,遵守公共秩序,积极倡导公序良俗,做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餐桌、文明上网的模范实践者;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干部职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清正廉洁、办事公道,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加强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倡导移风易俗,引导干部职工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加强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广泛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引导干部职工修身律己,见贤思齐。深入开展法治建设,引导干部职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明工作纪律,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坚决抵制黄赌毒、封建迷信和邪教等社会丑恶现象,保持单位良好的治安状况。

(三)业绩领先,自身发展走在前列。始终把推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重点项目、重点工作。充分尊重干部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增强单位认同感和凝聚力,广泛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职工业务培训,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完善行业规章、工作流程、服务标准、管理制度,促进单位管理规范化;深化改革,创新发展,进一步增强单位竞争实力。积极培育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单位文化,广泛设置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推动业务工作始终走在行业前列,不断提高单位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

(四)责任担当,奉献社会公益争先。坚持社会主义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搞好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生态型单位。加强环境整治,搞好绿化、净化、美化,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积极参与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通过承包项目、资金投入、单位设施资源向社会开放等形式,推进精神文明共驻共建、城乡牵手共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要认真履行服务群众、促进社会文明的职能,牵头组织、大力推进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定期开展保护环境、公共文明引导等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与慈善捐助、支教助学、义务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营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五)创建示范,当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排头兵。坚持服务全局工作抓创建、围绕精神文明建设重点任务抓创建、针对行业系统突出问题抓创建,立足实际实效,建立科学规范的创建工作体系,形成全员参与、全力以赴抓创建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创建管理工作。制定创建活动规划,确立长期规划目标,提出阶段性工作任务,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行全面动员,广泛宣传发动,集中安排部署,动员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到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根据市文明委工作部署,结合单位实际,设计开展富有特色的系列主题活动,吸引干部职工积极参与。选树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先进工作经验,推出一批先进个人和基层组织,为整个单位的创建活动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长期存在、广受关注的突出问题,让群众真切感受到文明创建带来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  各级文明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以提高整体素质为核心,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按照文明单位基本标准,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创建,着力建设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严实作风、和谐关系,树立单位、行业良好形象,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动态管理方式

第七条  动态管理采取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日常管理与届期制管理相结合、社会公示与部门联审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管理,驻县(市、区)的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委托所在县(市、区)文明办管理。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办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和届期制管理。日常管理是指由市、县(市、区)文明委、文明办以及受其委托的部门单位、第三方机构采取日常工作调度、专项检查、满意度调查、网络系统管理等方式,结合文明城市创建等重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平时检查。

届期制管理是指市、县(市、区)文明办在创建届期之初,接受单位申报(含新申报文明单位和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加强指导、监督,并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择优遴选后备单位。创建届期末对文明单位和后备单位进行集中审核验收。全国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届,省、市及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每年评选表彰一届。

第十条  社会公示与部门联审。对文明单位和后备单位进行集中审核验收时,须在本地主要媒体和重点网站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同时围绕是否存在重大问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和后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或取消后备单位参评资格。

(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或干部职工中有违法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三)发生重大治安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邪教活动、赌博、封建迷信、婚嫁丧葬大操大办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作滑坡、效益下降、亏损,或连续两年在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排名后三位的;

(六)污染治理不达标的;

(七)出现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与文明单位称号不相符的事件和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落实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不力,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重视,不能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等重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或在中央、省文明办组织的文明城市测评和专项工作测评中严重失分的;

(九)在文明单位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后出现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十)不按规定参加复查和集中审核验收的;

(十一)市文明委规定的其他应撤销称号或取消后备单位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和后备单位出现《济宁市文明单位动态管理清单》所列情形的,采取警告、停止资格、降级、撤销称号或取消后备单位参评资格的方式进行惩戒。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文明委可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对文明单位和后备单位实施惩戒,并在届期末报上一级文明委备案。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7月印发的《济宁市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济宁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济宁市文明单位动态管理清单


附件

济宁市文明单位动态管理清单

 

项目

分值

惩戒措施

1、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

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每出现一人次扣2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降级、撤职处分或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每出现一人次扣3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被开除公职的,每出现一人次扣4分。

扣分满10分的,给予警告;扣分满15分的,文明单位停止资格3个月,后备单位取消参评资格;扣分满18分的,文明单位停止资格6个月;扣分满21分的,文明单位停止资格9个月;扣分满25分的,省级以上文明单位予以降级、市级文明单位停止资格一年;扣分满30分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2、单位干部职工有交通违法行为并被通报的。

每出现一次扣1分。

3、发生重大舆情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出现一次扣3分。

4、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不力,系统、行业未开展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或系统、行业内单位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

每出现一次扣2分。

5、无故不完成各级文明委或文明办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每出现一次扣2分。

6、在文明城市创建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被市创城指挥部办公室、市文明办督办两次后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每出现一次扣2分。

7、在市创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测评、检查中得分率不满90%且排名后三位,或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因其他原因受到问责处理的。

每出现一次扣3分。

8、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重要事项、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过程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贯彻执行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

被市委市政府给予“黄牌”的,每出现一次扣3分;被市委市政府给予“红牌”的,每出现一次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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